1、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選擇不對
監測分析方法的靈敏度要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否則得出的結果就可能沒有意義。如在《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敘述《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1995)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工業廢氣中甲醛的測定。在采樣體積為0.5~10.0L時,測定范圍為0.5~800mg/m3。
環境空氣采樣要求采樣10L,則監測結果最低為0.5mg/m3,還遠高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中甲醛一次最高容許濃度0.05mg/m3的評價標準。如果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測定環境空氣中的甲醛,選擇的方法就不正確,要選擇靈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
因此,對于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某些項目,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在委托監測時最好能告知評價標準,以便監測單位能夠根據評價標準來確定采樣體積,選擇合適的靈敏度,確保監測結果滿足環評的需要。
2、無組織排放濃度評價取值錯誤
要注意一些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無組織排放濃度進行評價時,不是取平均值而應取最高值。如果按習慣以平均濃度對結果進行評價,就可能得出錯誤結論。
3、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未考慮備用鍋爐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4中規定了燃煤、燃油鍋爐房裝機總容量與煙囪最低允許高度之間的關系,實際工作中容易忽視鍋爐房中備用鍋爐的容量,該標準還規定了“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如某企業新建鍋爐房有2臺2t/h鍋爐,1用1備,合用1根30m高的煙囪排放,就不能簡單地認為2t/h鍋爐執行30m高的煙囪,而應根據裝機總容量(4t/h)執行35m高的排放要求。
4、排氣筒高度執行標準未進行折算
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規定了若排氣筒高度處于標準列出的兩個高度之間時,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當排氣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標準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時,以外插法計算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若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計算結果再嚴50%。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則不一樣,其規定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在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排氣筒高度,而不同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內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