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環發〔2000〕38號
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
二、在規定的試生產期,承擔驗收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站在接受建設單位的書面委托后,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驗收監測的環境監測站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交驗收監測報告(表),并對提供的驗收監測數據和驗收監測報告(表)結論負責。
四、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應先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驗收監測方案應經負責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應在完成現場監測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應在進行現場監測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階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有規定的按標準執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
對在規定的試生產期,生產負荷無法在短期內調整達到75%以上的,應分階段開展驗收檢查或監測。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監測。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